天津在线

首页> 房产频道> 房产资讯> 正文

北京一房地产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调查被罚款50万

□ 本报记者 黄 洁

□ 本报通讯员 郭海丽

牟文洁

因某房地产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无故拒绝提供拆迁相关材料,严重影响法院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妨碍正常诉讼活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记者了解到,昌平区法院将这起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在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孙先生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向拆迁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某市场拆迁的相关资料。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保存的市场拆迁档案等材料对事实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遂书面向该房地产公司出具调查令,要求其出具与市场拆迁相关的一系列材料。

半个月后,法院收到房地产公司邮寄的对调查令的回复,称“孙某不是被拆迁人,与拆迁工作无关,我公司无法提供《调查令》中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调查工作,并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在收到异议后,为促进案件顺利审理,亲赴该公司向其送达《限期履行法律义务通知书》,一再释明相关证据对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法院调取证据予以配合,同时还告知其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法律后果,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在七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但在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仍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材料。

昌平区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和案件的正常诉讼活动。2016年11月16日,昌平区法院依法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调证的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拆迁相关材料,根据该材料显示,涉及市场的拆迁款总额超过1.2亿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房地产公司以“已经向昌平法院提供了调查令要求调取的材料,同时提交了致歉函,悔过态度好”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要求北京市一中院撤销昌平区法院的罚款决定。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多次拒绝签收司法文件、对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不予配合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昌平区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0万元以示惩戒并无不当,遂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近日,昌平区法院已依法将该决定移送该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