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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俩政府文件打架 市民疑惑双气初装费该不该交

业主对开发商推出的收费政策很不理解

□记者张波文图

本报新乡讯新乡一小区临近交房,因开发商向业主收取暖气、燃气初装费,引发激烈争论。在开发商看来,收费有理有据;而有业主发现,当地政府曾出台的两份文件有相互“打架”之嫌,按其中一份文件,业主不用交这一笔钱。对此,当地物价部门表态,允许开发商收取该费用。新乡市政府法制办对此称,一份文件已废止。

[事件]开发商收“两费”,不交不给新房钥匙

新乡宝龙城市广场二期的业主汤女士说,2014年底,她在小区买了一套住宅。几天前接到通知,5月28日前去物业办理交房手续,但开发商委托物业代收暖气、燃气初装费,业主不交钱,就领不到新房钥匙。

双气初装费不是早已经叫停了吗?不少业主认为,开发商此举涉嫌乱收费,有业主向物价部门投诉。

对此物价部门答复:2008年1月7日,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宝龙置业),和新乡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新乡市政府2008年的22号文件第12条规定,即按老办法征收和补缴,开发商可收取双气配套费。

[质疑]两份文件“打架”,该听谁的

记者查阅发现,22号文件为“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当年8月1日起施行,第12条中有如下内容:在该办法实施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新乡市政府2004年50号文件,予以征收或补缴。

在汤女士及众多业主看来,新乡宝龙置业签订合同在2008年8月1日前,如果按2004年50号文件执行的话,业主恰恰是不用交这个费用的。

2004年50号文件,名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其征收标准包括一项内容:开发建设13层以上建筑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13层以下的则根据层数不同,征收标准不一。文件关于配套费的定义中,则包含了道路、桥梁、燃气、集中供热等费用。

汤女士等人认为,小区楼房远超13层,按2008年的文件规定,“双气”初装费该收,具体参照2004年文件执行;按2004年的文件,高层业主又不用缴纳,两份文件有“打架”之嫌。

[说法]有政府文件“不严谨”,已废止

5月24日中午,与业主一道,记者来到新乡宝龙置业。

成本部高级经理史文赞称,公司在前去当地热力、燃气公司报装时,被告知应缴纳热力配套费(每平米35元)、燃气初装费(每户2500元的初装费及286元的燃气报警器),经其核实,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定价时,并未将其计入成本,因此用户需要自行承担该费用。结合当地政府的文件、物价部门的调查,该公司委托物业代收这一笔钱,合情合理。

24日下午,有业主和记者一道,前往新乡市政府法制办。

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04年50号文件中有一条内容,即“开发建设13层以上建筑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表述是不严谨的。严格来讲,免收的是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双气”初装费为相关企业收取,所以不在免收之列,并不包含在内。目前该文件已经废止。政府文件属于指导意见,具体执行,应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如开发商违反合同,业主可以诉诸法律解决争端。

汤女士等业主手中的房屋销售合同,在关于“双气”初装费的条款上,内容也不尽相同。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分析认为,关于燃气、暖气初装费是否应当收取,原则上以开发商和业主书面合同约定为准。但是,张少春强调,上述两气初装费在包括郑州在内的绝大多数城市早已取缔,不再收取,该收费行为不仅要考虑其合法性,还要考虑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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